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都有哪些?

2020年8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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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水泥见证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《通用硅酸盐水泥》(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)GB 175-2007/XG1-2009(2009.09.01实施,现有效);

水泥的命名、定义和术语GB/T 4131-2014(2015.02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-2008(2008.08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1.水泥取样送样规则

1)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。

2)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,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。

3)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,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,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,重量不少于12㎏。

4)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,如水泥生产厂名、商标、水泥品种、强度等级、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、工程名称,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。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。

5)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。

6)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。

2.水泥取样规定

1)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、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。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:

A、200×104t以上,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;

B、120×104t~200×104t,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;

C、60×104t~120×104t,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;

D、30×104t~60×104t,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;

E、10×104t~30×104t,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;

F、10×104t以下,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。

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,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。

2)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(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)时,应进行复验,并按复验结果使用。

注: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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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砂、石的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建筑用卵石、碎石GB/T 14685-2011(2012.02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建筑用砂GB/T 14684-2011(2012.02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1) 砂、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,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。用小型工具运输的,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。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。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、进料量较大时,可1000t为一验收批。

2)在料堆取样时,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。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。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,组成一组样品。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(在料堆的顶部、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)组成一组样品。(石子:100Kg,砂子:50Kg)

3)若检验不合格时,应重新取样。对不合格项,进行加倍复验。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,应按不合格品处理。

三、基础回填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土工试验方法标准(2007版)GB/T 50123-1999(2007版)(1999.10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 F80/1-2004(2005.01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 F80/1-2017,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。

1.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,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。(粘土:30kg;砂砾土及级配砂石:50kg)

2.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
A、场地平整:每层100m2~400 m2取1组;

B、单独基坑:20 m2~50 m2取1组,且不得少于1组;

C、室内回填:沟道及基础,每层20 m2~50 m2取1组;

D、其他50 m2~200 m2取1组。

四、钢筋原材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碳素结构钢GB/T 700-2006(2007.02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/T701-2008(2009.04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钢筋混凝土用钢(第1部分)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.1-2008/XG1-2012(2013.01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钢筋混凝土用钢(第2部分)热轧带肋钢筋(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) GB1499.2-2007/XG1-2009(2009.09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注:钢筋混凝土用钢(第1部分)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.1-2008/XG1-2017,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。

钢筋混凝土用钢(第2部分)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.2-2018,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。

原材料取样规则:

1) 热轧光圆钢、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、同一炉罐号、同一规格、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。

2) 热轧带肋钢筋、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、同一炉罐号、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。

3) 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、同一炉罐号、同一等级、同一品种、同一尺寸、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。

4) 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、同一外形、同一规格、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,每批不大于60t。

5)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,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。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炉罐号、同一等级、同一品种、同一尺寸、同一交货状态组成。

2.原材料取样数量(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。)

1) 直条钢筋: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、2个弯曲试验。用《碳素结构钢》(GB/T 700—2006)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、1个弯曲试验。

2) 冷轧带肋钢筋:逐盘或逐捆做1 个拉伸试验,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,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。

4)型钢:每批型钢应做1个拉伸试验,1个弯曲试验。(GB/T 700-2006)

3.取样方法

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。钢筋试样不需作任何加工。

注:取样数量及长度详见表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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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:原材重量偏差取样要求从不同钢筋上取,数量不少于5支,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,长度应逐支测量,精确到1mm。测量试样总重量时,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%。

五.钢筋焊接件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/T 10433-2002(2003.06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-2012(2012.08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/T 27-2014(2014.12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1) 1.闪光对焊

2) 力学性能检验时,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,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,3个做弯曲试验。

3) 在同一台班内,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、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。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,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;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,应按一批计算。

4) 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,以600个同牌号、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,只做拉伸试验

5) 2.电弧焊

6)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,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、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;在房屋结构中,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、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。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,做拉伸试验。

7) 在装配式结构中,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,每批3个,做拉伸试验。

3.电渣压力焊

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,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;在房屋结构中,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;当不足300个接头时,仍应作为一批。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。

4.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

1) 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,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。一周内连续焊接时,可累计计算。当不足300件时,亦按一批计算。

2) 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,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(单边200mm,双边即400mm),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。

注:具体试样长度详见表一

表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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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机械连接接头取样规定

依据标准:

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-2016(2016.08.01实施,现行有效);

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/T 163-2013(2013.10.01实施,现行有效)

1、接头现场抽检项目应包括极限抗拉强度试验、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。抽检应按检验批进行,同钢筋生产厂、同强度等级、同规格、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,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检验批。

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,以连续生产的500个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和验收,不足500个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算。取3根做拉伸试验。

2、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,当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均一次抽样合格时,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。

注:委托时,需提供相应的《型式检测报告》及注明接头级别(具体取样长度详见表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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