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关于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调整的条款规定

2020年5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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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措施给予支持 :

1、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,鼓励加快拨付进度,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。

2、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,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,按照合同约定执行,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,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,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。

3、因停工造成的损失,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、合同条款及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有关规定,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。

4、防控用口罩、酒精、消毒水、手套、防护服、体温检测器、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,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。

5、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,赶工补偿按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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